教導處-公文轉知:函轉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為落實執行身心障礙者權益 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60條規定,請各單位依說明段 配合辦理並協助公告週知,以維身心障礙者權益。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14年4月1日社家障字第
1140006082A號函及苗栗縣政府114年4月15日府社障字第
1140069286號函辦理。
二、按本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
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
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得
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
具及其他公共設施。」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公共場所、
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
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導聾幼犬、
肢體輔助幼犬及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收取額
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
三、透過多元管道積極辦理,以提升社會大眾對於導盲犬及導
盲幼犬的認識,並支持其進入公共空間,衛生福利部社會
及家庭署製作相關宣導素材放置於身心障礙服務入口網
(網址:https://dpws.sfaa.gov.tw)導盲犬專區,歡迎
逕行利用。
發布時間: |
2025-04-21 16:07:56 |
發布單位: |
大山國小教導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