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導處-檢送教育部辦理114年第十二屆「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作業要點及推薦表各1份,詳如說明,請查照。
依據教育部(下稱該部)114年2月19日臺教師(一)字第1142600379號函辦理。
旨揭要點教育部業於114年2月8日以臺教師(一)字第1142600172A號令修正發布本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將「績優團體獎」對象增列機關(構),並於範圍內增加鼓勵推動地方藝文特色著有績效者。(如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國民教育地方輔導團、中央輔導團、博物館、美術館等)。
為衡平獎項獎勵名額,調整相關學校額度。
考量個人獎項推薦之公平性,增訂個人獎項之推薦,由學校、團體於各該單位內進行實質審核後,向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
為利教育部辦理後續決選、實地訪視及頒獎等事宜,各機關初選結果連同相關資料報教育部進行決選之期限,由每年7月30日提前至每年6月30日。
考量本獎項對於推動藝術教育具有指標性意義,參選單位及個人應遵守相關法規,爰增訂以下規定:
參與「績優學校獎」之遴選學校,不得違反常態編班規定,以落實教育正常發展。
得獎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各該主管機關認定者,教育部得撤銷或廢止其得獎資格及追回獎項。
旨揭獎項推薦方式:團體與個人之推薦,由各校列舉具體事實及證明,於114年5月31日(星期六)前向本府教育處提出申請。
相關表件請參閱附件或至「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網站下載使用(網址:http://web.arte.gov.tw/aecp/),依推薦表注意事項填寫,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及上傳所需電子檔。
如有填表相關疑義,請逕洽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承辦人林小姐,電話02-2311-0574轉分機120。
發布時間: |
2025-03-07 15:59:47 |
發布單位: |
大山國小教導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