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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導處-本縣警政與教育機關召開112年第2次定期聯繫會議,相關宣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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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縣警察局112年6月16日苗警少字第1120047699號函及本縣警政與教育機關召開112年第2次定期聯繫會議紀錄續辦。
二、旨案會議業於112年6月14日假本縣警察局2樓會議室辦理完畢,請貴校針對以下事項加強宣導及配合辦理,羅列重點
如下:
(一)依民法110年1月13日修正公布內容,自112年起第12條規定民法上成年人年齡由20歲下修至18歲。意即實施詐欺
或幫助詐欺行為時,民法上成年人年齡由20歲下修至18歲,未滿18歲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
連帶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滿18歲者,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將獨立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二)請各校參考利用法治教育資料(如法務部-「民法修正調降成年年齡專區」(https://topics.moj.gov.tw
/33020/))加強宣導擔任詐欺犯罪共犯將涉及民事及刑事責任,避免學生因思慮不周誤觸法網,甚至負擔巨額
民事賠償費用,請貴校於適當時機加強校園犯罪預防及法治教育宣導。
(三)有鑑於他縣市近期發生大專院校遭恐嚇放置爆裂物及入校隨機殺人等事件,如有類似狀況發生,請貴校依維護
校園安全支援約定書,建立即時通報機制,應儘速與轄區警察機關聯繫,並詢問有無協助強化維護校園安全之
需求;亦請學校應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之規定進行校安通報。
(四)重申教育部「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及輔導作業要點」業於112年5月1日以臺教學(五)字第1122801946A號
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本次修正其中有關學校執行尿液篩檢執行部份,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可視業
務執行情形等狀況至學校實施訪視,請學校務必確實依修正規定內容據以辦理各項校園藥物濫用防制工作(本
府112年5月4日府教特字第1120106507號諒達)。
(五)依據內政部警政署165反詐騙諮詢專線統計去(111)年詐騙案件發生情形,發現民眾最常遭受詐騙手法依序為:
「假冒公務機構名義」、「假冒銀行機構名義」及「假冒拍賣賣家」案類;請各校持續透過各類集會、會議及
研習活動加強宣導及提醒學生注意聊天APP的使用安全及各項防詐騙要領。
(六)網路已融入大眾生活文化,更需注意兒童及少年使用手機的情形,請加強宣導網路性剝削的相關議題,避免兒
童及少年因涉世未深於網路遭有心人士誘惑而涉性剝削或自我傷害等情形。




發布時間: 2023-06-26 12:45:57
發布單位: 大山國小教導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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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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