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5月2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61216號函辦理。
二、教育基本法第8條規定略以:「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
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及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4條規定略以:「主管機關及學校應加強實施學生法治教
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資訊倫理教育、偏差行為防制及被害預防宣導,奠定防制校
園霸凌之基礎。」,合先敘明。
三、請學校加強下列校園霸淩防制工作事項:
(一)透過週(朝)會等集會時機持續加強實施學生法治教育、資訊倫理教育、偏差行為防制及被害預防宣導,落
實校園霸凌防制工作,並於每學期亦結合校務會議、導師會議(研習)或教師進修時間,實施防制校園霸凌宣導
及研習,強化教育人員防制校園霸凌知能與辨識能力。
(二)學校接獲申請、陳情、檢舉或媒體報導(含社群網路)後,即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啟動程序,並於24小時
內進行校安通報,於3個工作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應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三)學校應於受理疑似校園霸凌事件申請調查、檢舉、移送之次日起2個月內完成調查,倘經調查屬實即依規定移送
相關權責機關依相關法律、法規或學校章則等規定處理;調查過程中為保障校園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學習權、
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及其他權利,必要時,學校得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評量,
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教學或工作,另情節嚴重者,得施予抽離或個別教學、輔導。
(四)強化輔導人員對於高關懷學生之辨識技巧,以有效整合相關資源,即時提供協助,經學校知悉疑似校園霸凌事
件時,即依「學生輔導法」對雙方當事人及相關人啟動輔導工作,倘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確認為校園
霸凌事件,學校應立即啟動霸凌輔導機制,並就當事人及其他關係人訂定輔導計畫,明列懲處建議或管教措
施、輔導內容、分工、期程,完備輔導紀錄,並定期評估是否改善。
(五)學校於校園霸凌事件處理完成後,將處理情形、調查報告及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之會議紀錄,報所屬主管機關。
(六)學校每學期應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
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四、請學校持續依「教師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及「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
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等規定,建構友善校園環境;教師透過多元課程引導及班級經營,形塑溫馨尊重、同理接
納、互助共好的教室氛圍,促進學生良好情緒管理、人際互動,並引導積極關懷的人格發展;以正向輔導管教方
式,啟發學生同儕間正義感、榮譽心、相互幫助、關懷、照顧之品德及同理心,透過主動關懷、覺察及評估學生間
人際互動情形,以消弭霸凌行為之產生。
發布時間: |
2023-05-25 10:22:21 |
發布單位: |
大山國小教導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