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導處-民法成年年齡下修後之「識詐」策略精進作為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01月3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07157號函辦理。
二、按民法第184條、第185條規範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不論行為人年齡,實施詐欺或幫助詐欺行為,不法侵害他
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時,民法第187條對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侵權行為,另規定法定代理人之連帶損害
賠償責任。依民法110年1月13日修正公布內容,第12條規定民法上成年人年齡由20歲下修至18歲,意即實施詐欺或
幫助詐欺行為時,未滿18歲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滿18歲者,為完全行為
能力人,將獨立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因應前揭民法第12條修正案將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請各校利用各種犯罪預防宣導機會,參照政府法治教育資料
(如法務部-「民法修正調降成年年齡專區」(https://topics.moj.gov.tw/33020/)向學生宣導擔任詐欺犯罪共犯之民、刑事責任。
相關連結
民法修正調降成年年齡專區
發布時間: |
2023-02-03 13:54:25 |
發布單位: |
大山國小教導處 |